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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内鬼”爆料属共同犯罪 冒充记者将加重处罚

时间:2013-10-07 23:23 来源:未知  ■  admin 点击: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史竞男、邹伟)在公安机关最新破获的涉及全国7省27市县的系列网络敲诈案中,“内鬼”爆料成了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地方宣传干部与“假记者”内外勾结,敲诈勒索并屡屡得手。对此,专家表示,“内鬼”提供信息来源并非法获利,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敲诈,却成为整个犯罪事实的有机组织部分,构成共同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敲诈是指在互联网上以威胁受害人、诋毁其公共名誉的方式实施的敲诈,是敲诈勒索的一种形式。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降低了入罪门槛,提升了处罚力度。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据今年4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还规定,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

    陈卫东表示,案件中暴露出的一些地方宣传干部,在掌握了某些企业、单位违规的线索后,便爆料给其他团伙成员,一边从外部威胁施压,一边通过政府内部周旋协调,以提供信息获得好处,其行为完全符合帮助犯特征,属于敲诈勒索罪中从犯性质。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网络敲诈具有隐蔽性,犯罪流程复杂,当遇到这种敲诈勒索时,要注意搜集证据,予以录音留证,并及时拨打公安机关110电话咨询或报警,也可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举报。

    法律的适用范围并不区分现实和虚拟,但用现有法律解决网络新案件是对司法和执法的考验。据悉,关于打击网络敲诈的有关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出台,依法打击力度或将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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