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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入赘男”被剥夺村民资格?村长:合规

时间:2022-06-09 11:20 来源:天目新闻  ■   薛昊悦 点击:

从2018年11月至今,河南省郑州市岗李村90后女子张亚平一直在为自己一家四口的村民资格奔走维权。因为2018年9月16日的一次村民会议决议,张亚平一家四口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更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为此,她先后两次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后,她又于今年4月提起了再审。

目前,再审申请已被河南高院受理。

全家户口都在村里

为啥没了村民资格

天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张亚平家中有姐妹三人,她排行老三,因家中没有儿子,大姐结婚时招了“上门女婿”。2014年5月,张亚平和老公陈先生登记结婚,次月陈先生的户口也迁入了岗李村,成为张家第二个“上门女婿”。婚后,张亚平和老公共育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在岗李村生活至今,户口也都落在了张亚平父亲的家庭户内。

然而张亚平没有想到,从小生活在岗李村的自己,竟会有这么一天——连岗李村村民都算不上了。

原来,2018年9月16日,村里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决议“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等。上述决议写入了当天的《会议记录》,作为村规执行。根据会议决议,张亚平已出嫁,老公是家里第二个上门女婿,所以均无法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会议记录 受访者供图

紧接着,2018年10月9日,村里对剩余土地进行分配,就是否分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土地做了表决,最终决定不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分地。

村民代表表决记录 受访者供图

6月7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岗李村一位张姓村长,该村长表示,前述两次会议都有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会上大家做了民主表决,程序合规,相关会议记录和文书也存档可查,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奔波维权近4年

两度起诉一二审均败诉

“国家一直在倡导男女平等,女子也应该跟男人一样享受平等的权利,村规村约也不能大过国家法律和政策,你说对吧!”6月7日,张亚平告诉记者,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她于2018年11月起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要求村组织发放相应补偿款40余万元。但法院一审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驳回起诉。

张亚平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仍旧驳回诉求,维持了原裁定。于是,张亚平申请了再审,但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长达2年的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畅,但为了自己,也为了两个女儿,张亚平仍然不想放弃。2021年5月,她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此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她,要先确认“村民资格”,才有条件就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提起诉讼,所以这次她提出要求撤销村里于2018年9月16日及10月9日做出的决议,确认自己的村民资格以及重新做出土地分配方案,但一审和二审结果依然不乐观。

2021年10月15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为村里的决议并没有侵害张亚平一家四口的权益,只是以户口在村里就享有村民资格或以男女平等、妇女权益遭受侵害为由主张权利,是割裂了不同事实之间的关联,主张是机械的、片面的。最终认为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属于村民自治,撤销决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张亚平的诉讼请求。

郑州中院二审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对于这个结果,张亚平并不服气,“作为一个娘,我不会放弃的,希望法律能捍卫我和小妮(女儿)的合法权利。”今年4月,她提起了再审申请,目前已被河南高院受理并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

律师:村民资格不在村民自治范畴

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

“村民资格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6月7日,知名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李莹告诉天目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61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认定,村民资格并不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此外,村里关于‘出嫁女’和‘第二个上门女婿’不享受待遇的规定,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央有关精神。”李莹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李莹律师提到,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有了明确规定,也为司法实践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意见》特别强调,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曾公开撰文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具体实践中,“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侵害集体成员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为对“外嫁女”“入赘男”“在校大学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利益侵害。

李莹律师表示,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个案屡见不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维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法律实践上亟待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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